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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点击数:39682008-08-14 00:00:00 来源:福建省农业信息网

为规范福建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推进品牌农业的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现将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加强福建名牌农产品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参照农业部发布的《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福建名牌农产品是指福建省境内生产的农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评选认定的产品。
第四条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福建省农业厅成立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并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市场与经济信息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福建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福建名牌农产品评审专家组,负责福建名牌农产品评审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福建名牌农产品的组织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经评审认定的福建名牌农产品符合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条件的,由省农业厅组织推荐上报农业部参加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申请参加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产品有注册商标;
(三)省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至少三年以上;
(四)产品采用国家、行业或者省地方农业标准进行生产,质量

保证体系完善。食用农产品还必须通过有资质机构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中的一种;
(五)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并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参加福建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一)使用国(境)外、省外注册商标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在国家、省、市级质量监测部门有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记录;
(三)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发展的产品;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福建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福建名牌农产品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三)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的复印件;
(四)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说明;
(五)产品生产采用标准的复印件;
(六)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农业系统有资质机构认证的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八)产品销售情况的说明及相关凭证;
(九)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该产品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贡献情况证明;
(十)申报产品以产地命名的,还需出具产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书面申请;
(十一)出口量、出口国和出口额相应证明复印件;
(十二)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证明复印件;
(十三)其它证明材料。

第四章评审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法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福建名牌农产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
第十五条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排序后报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
第十六条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产品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上报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审议。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审议初步确定的福建名牌农产品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七条公示期满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有关意见及复查结果后,报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
第十八条被认定的福建名牌农产品,由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授予福建名牌农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福建名牌农产品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条福建名牌农产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福建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天前申请复评。
被认定的福建名牌农产品,在有效期内,单位名称或者法人代表变更的,应当凭有效证明及时向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被认定的福建名牌农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福建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
第二十三条福建名牌农产品的证书和标志由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制定、发布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福建名牌农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和标牌:
(一)弄虚作假的;
(二)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消费者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福建名牌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
(五)扩大福建名牌农产品标志使用范围的。
第二十五条逾期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保留福建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不得继续在其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福建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福建名牌农产品的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七条从事农产品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从事名牌农产品质量检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奖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对获得的福建名牌农产品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福建名牌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由省农业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本暂行规定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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